K-1签证又叫作未婚夫妇签证,是美国公民想要把他们预期丈夫或妻子带到美国以完成入境后90天内有效的婚姻。若此未婚夫妇的小孩子也能够以K-2伴随他们。要以未婚夫妇请愿,此美国公民一定在申请前两年内,曾亲自见到其未婚夫妇,除非由移民局给予免除。把这个请愿向移民局申请,它必须批准这个请愿,然后传送到美国领事K-1签证。此未婚夫妇必须入境90天内与此美国公民结婚,然后他或她必须申请身份调整为永久居留。
上面所述的,又有LIFE法令,增加了可以以新的K-3或K-4签证。为了处理请愿中在为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有这个严重集压案子,此法令对在美国外美国公民的配偶在等待移民请愿(K-3)的批准时的补救。而伴随这个配偶的任何小孩子也被提供保护(K-4)。透过这个方法,美国公民的配偶和小孩子立即能够进入美国,而非等待请愿的批准和移民签证应申请的处理。
要符合这个签证要求,法律需要美国公民在美国中把移民签证请愿(表格I-130)提出,然后在以移民表格I-129F申请签证K-3/K-4请愿。把I-129F向在芝加哥的USCIS办公室提出申请。一旦批准这个I-129F,它将被送到申请人申请签证的美国领事职。法律也规定美国外的领事官员才能够发这个签证;在美国中的人是不能发此签证。最后,法律规定这个新K身份对目前未判决的请愿提供机会,将来的申请人亦可。一旦这个人用K签证进入美国,其雇用授权将被同意。
为了取得有关K-3/K-4请愿申请的所有细节,你应该参考申请表和由国籍和移居服务局(USCIS)发行的K-3/K-4规则。所有这个资讯在这网站找到。
V签证
V签证并不适用于每个永久居民的外籍配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才可以申请新的“V”签证:
(1) 亲属移民的申请是在LIFE 法案通过前递交的,也就是说在2000年12月21日当天或之前
(2) 等待移民期间已经超过3年
新V签证允许一直等待绿卡超过三年的合法永久居留(仅亲属2A类别)的配偶和小孩子们,能进入美国并且有工作授权。
为了符合这个签证要求,这个配偶或孩子一定要由合法永久居留配偶提出签证请愿,在法律的制定前提出(2000年12月21日),并且这个请愿一定已在等待移民超过三年,如果这个请愿批准了,这个配偶或小孩子必须在等待目录上至少三年。
法律也规定处于未经许可身份在美国中的时期,将不阻止某人获得一个V签证。法律允许已经在美国中的人,即使他们不合法在美国,仍可以以身份调整成新V范畴。
在美国国外领事职申请V签证的申请人,须提交表格DS-3052(非移民V签证申请表),与表格DS-156(非移民签证申请表),与所需要文件一起提出。此外,在16和45岁之间的所有男性必须填写辅助非移居签证申请表DS-157。若申请人是女性,则女性需要的表格必须一同提出。
在美国国内申请必须以移民表格I-539,与在I-539表格上注明的证据一起提出。证据应该包括I-130请愿申请以取得V身份的证据。他们也应该提交目前体格检查报告,与请愿的适当申请费用和为印手印费用。他们也可以申请雇用授权表格I-765,及相关证件及费用。
申请人取得V签证身份,最初可能有出两年以下的合法居留。以后可以以每二年的延长,只要此申请人一直有合法的V签证身份。
所有申请人应该向在芝加哥提的USCIS办公室交V签证申请书。为了获得所有V签证申请细节,你应该参考申请书和由(USCIS)国籍和移居服务局发行的V签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