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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尚未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籍人士被允许在美国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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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尚未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籍人士被允许在美国找工作?

在美国,每时每刻都有持不同签证的外籍人士入境。除了以移民身份(入境就有绿卡)和工作身份(如H-1B专业人员)入境的外籍人士可以在美国合法工作之外,另外的39种持有非移民签证入境的外籍人士,在申请了I-765工作证之后,也可以在美国合法的工作。以下是符合申请工作证的八大类别中的39种人。

第一类:受庇护者/难民类别

1、拥有难民身份的外籍人士;
2、难民的假释(取得难民身份后,到国外进行短暂的旅行,旅行归来后申请工作的外籍人士);
3、拥有受庇护身份的外籍人士;
4、在1995年1月4日当天或之后提交庇护申请的庇护申请者。

第二类:国籍类别

5、Micronesia,Marshall群岛或是Palau的公民;
6、强制离境/自愿离境延期过程中的外籍人士;
7、拥有临时保护身份(Temporary Protected Status)的外籍人士;
8、拥有临时福利待遇(临时保护身份的延期)的外籍人士;
9、在NACARA(Nicaraguan and Central American Relief Act:尼加拉瓜调整及中美洲救援法案)203条款规定下的符合向移民局申请NACARA救援(relief)的外籍申请人;
10、TECRO(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Representative Office:台湾经济文化办事处) E-1非移民签证持有人的随从人员;

第三类:留学生

11、寻求与自己学业直接相关的选择性实习训练职业的F-1学生签证持有人;
12、由国际组织赞助的从事校外职业的F-1学生签证持有人;
13、迫于经济压力,寻求校外工作机会的F-1学生签证持有人;
14、持J-2签证的访问学者之配偶或子女;
15、在完成学习后寻求实习训练机会的M-1学生签证持有人;

第四类:外交团体,国际组织或是NATO(根据北大西洋公约入美)雇员的跟随者

16、持有A-1或是A-2签证的外国政府官员之随从人员;
17、G-1,G-3或是G-4非移民签证持有人之随从人员;
18、NATO-1到NATO-6(根据北大西洋公约来美的有关人员)之随从人员;

第五类:基于雇佣基础的非移民类别

19、随从非移民雇主的持有非移民B-1签证之个人(personal)或家庭(domestic)仆人;
20、美国公民的持B-1非移民签证的家庭仆人;
21、被国外航空公司雇佣的B-1非移民签证持有人;
22、 E-1/E-2条约商人或投资者的配偶;
23 、L-1公司间调转人员(Intracompany Transferee)的配偶;

第六类:基于亲属关系的非移民类别

24、作为美国公民未婚夫或妻的非移民签证K-1持有人或K-2随从子女;
25、作为美国公民配偶的K-3签证持有人或K-4随从子女;
26、依据家庭团聚计划获得合法身份的外籍人士;
27、依据LIFE(Legal Immigration Family Equity: 合法移民家庭平权法案),被授予家庭团聚身份的(Family Unity)外籍人士;
28、V-1,V-2或V-3非移民签证持有人;

第七类:提交调整身份(Adjustment of Status)申请后的EAD申请人;

29、调整身份申请正在处理过程当中的外籍人士;
30、在1972年1月1日后持续居留美国的外籍人士提出的调整身份申请,该申请正在处理过程当中;

第八类:其他

31、N-8或是N-9非移民签证持有人;
32、被授予递解出境(Deportation)或是遣返(Removal) 中止(Withholding)身份的外籍人士;
33、由其递交的递解出境(Deportation)延迟(Suspension)之申请正在审理过程当中的外籍人士;
34、出于公众利益而获得假释(Parole)的外籍人士(出于紧急原因或是公众利益进入美国的外籍人士);
35、处于暂缓递解出境过程中的外籍人士;
36、收到递解出境最后命令的外籍人士;
37、提出LIFE合法化申请的外籍人士;
38、拥有T-1非移民身份的外籍人士;
39、拥有T-2,T-3或是T-4非移民身份的外籍人士。

当然以上的人士在美国工作后也需要就其收入向美国政府纳税。通常状况下非移民人士是不能进行联合申报,但是也不必交纳自营税。纳税时要使用1040NR表进行申报。另外外籍人士在开始工作之前还要填写I-9表格,以证明自己的合法工作身份。如果雇主对其员工所提供的资料有任何在合法劳工问题上的疑问或质疑,雇主可要求员工提供其它的资料或提交当地的移民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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