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所在中国公司必须具备条件
拥有一定公司历史,成立至少二年以上;
注册资金符合要求,越高越好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为佳(可灵活处理);
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年营业额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可灵活处理);
拥有一定经营规模,正式雇工人数不少于40人;
拥有足够运作资金,有能力设立和支持在美国分支机构的正常运作。
美国分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万美金(该注册资金由申请人自由掌控);
申请人个人必须具备条件
过去三年中至少有连续12个月在上述公司中担任经理、行政主管或专业人员工作;
符合经理、行政主管或专业人员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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